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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寿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08849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石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5)石法执字第000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14
    发布日期 2015-10-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平健拖欠原告衡阳市石鼓区弘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000000元,利息423465.81元,财务咨询费141744元,共计3565209.81元。被告在签订调解协议后5天内偿还给原告,利息、财务咨询费从2015年3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原合同执行。二、被告丁平健承担原告衡阳市石鼓区弘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53478元。三、被告何寿生、何平、彭治评、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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