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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奥紫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33****75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1民初1854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254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1-0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6632157】。(2020)粤19民终3219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粤1971民初18540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广东星美灿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4月24日,利息4666.67元、罚息0元、复利0元,后续利息按照年利率7%计至贷款到期之日,罚息、复利按照年利率10.5%对逾期的贷款本金、利息分别计收至贷款本息付清之日]; 二、被告广东星美灿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944元; 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对被告王琴名下位于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山景观路8号万科·翡丽山30号楼1单元1302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为粤(2018)东莞不动产证明第0057265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就第一、二判项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对被告王琴持有的448000股星美灿股份(证券代码834244)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就第一、二判项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对被告东莞奥紫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2000000股星美灿股份(证券代码834244)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就第一、二判项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王琴、杨小春连带清偿被告广东星美灿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二判项的债务,被告王琴、杨小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东星美灿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费64371.8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9371.81元(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星美灿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琴、杨小春、东莞奥紫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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