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市监委溪罚处〔2020〕38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建议责令改正,并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玖佰元整(9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23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许建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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