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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市监委溪罚处〔2020〕38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行政处罚内容 建议责令改正,并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玖佰元整(9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3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许建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