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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市管市监罚处〔2020〕3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行政处罚内容 我们建议责令改正(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做如下行政处罚:1、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计人民币玖仟玖佰元整(99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我们建议责令改正(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五倍罚款,计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上述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贰仟玖佰元整(129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8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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