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卫医罚[2020]4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1、2020年03月20日至2020年03月25日未按要求停业;2、2020年03月25日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5楼会议室)内设置吸烟器具;3、2020年03月20日至2020年03月21日检验科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超出登记科目的收费总计0元;4、2020年03月25日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种植牙二期诊疗活动;5、2020年03月11日至2020年03月13日使用的胡朝霞医师未在患者门诊病历上(手术)医师一栏签名。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给予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给予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给予1、警告;2、罚款35000元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25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