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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北方光电工业深圳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219192-0
    执行依据文号 (1999)深中法经调初字第15号
    案号 (2019)粤03执恢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1
    发布日期 2020-01-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借款合同条例》第八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第一被告中国北方光电工业深圳公司应将贷款本金100万美元及1996年3月21日后的利息、罚息(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逾期按中国人民相关规定计付)归还原告招商银行深圳蛇口支行。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清结。逾期按民诉法规定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第二被告中国北方光电工业总公司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第一被告到期不偿还,由第二被告负责偿还。第二被告代为偿还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美金16810元、财产保全费7320美元由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已预付不予退回,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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