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金网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00076****63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1民终9167号 |
案号 | (2021)粤01执28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10-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大合企业、罗晶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炜坤退还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二、陈丽霞在4200000元范围内、李勇在12000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陈炜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00元,由陈炜坤负担4300元,大合企业、陈丽霞、罗晶晶、李勇负担16300元。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庭询后,陈炜坤向本院补充提交金网达公司诉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10877号裁决书,《商业计划书》并申请证人余建军出庭作证,拟证明金网达公司于2016年底前完成新三板挂牌。本院认为:陈炜坤与大合企业于2016年2月22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切实履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炜坤关于大合企业全额退还认购款的主张是否符合涉案《认购协议书》的约定。涉案《认购协议书》第九条第3项约定,由于大合企业的原因致使股权认购流程或金网达公司无法按期完成挂牌(即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通知日),大合企业须保证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陈炜坤的认购款及认购款的利息,利息=认购款×利率,利率以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为准。可见,双方当事人约定大合企业向陈炜坤退还认购款所附条件为:其一、因大合企业的原因致使股权认购流程不能完成;其二、金网达公司无法按期完成挂牌金网达公司无法按期完成挂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大合企业股权义购流程不能完成是因大合企业的原因所致,加之涉案《认购协议书》并无对金网达公司挂牌时间作出明确约定,因此涉案《认购协议书》所附退还认购款的条件未能成就,陈炜坤据此要求大合企业退还认购款及利息,缺乏合同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另,涉案《认购协议书》第九条第2款仅约定陈炜坤认购资金到位后,依代持协议完成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但并无关于未办理工商登记可要求退回认购款的合同依据,原审判决据此认定陈炜坤关于退回认购款缺乏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此外,陈炜坤于二审庭询后提交的金网达公司诉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10877号裁决书,《商业计划书》,证人余建军出庭作证申请书,均超出二审举证期限且不足以证明涉案合同约定的金网达公司挂牌时间,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大合企业的上诉请求有理,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裁判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526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陈炜坤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诉讼费20600元(包括原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陈炜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陈炜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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