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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市环罚字[2019]103号(虞)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市上虞区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19]103号(虞)    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区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15468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晖    详细地址: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蒿坝石门塘    我局于2019年6月6日对你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雨水排放口正在外排,现场对雨水排放口进行采样,水样经监测分析,污水水样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46mg/L;色度为黑褐色400倍,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水样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事实。    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    4、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章波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02
    决定机关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法定代表人 徐晖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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