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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虞环罚字(2019)3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市上虞区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经环评报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9]303号        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区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15468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晖    详细地址: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蒿坝石门塘    我局于2018年11月29日对你单位建设项目未经环评报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8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主体工程擅自于1999年11月开始建设,并于同月建成并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已投入生产。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生产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徐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17
    决定机关 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徐晖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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