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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102373****41X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04民初2528号
    案号 (2021)湘0104执47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日期 2021-09-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长沙市天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634.7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日,此后利息以实际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沙市天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1元,由被告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本案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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