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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102373****41X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21民初7831号
    案号 (2020)苏0621执17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海安县金盾刀片有限公司货款209350.4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09350.4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5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海安县金盾刀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40元,保全费162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6760元,由被告监利大枫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其中公告费700元直接交付给原告县金盾刀片有限公司,其余6060元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户:32050164713600000316)。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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