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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3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的,应当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已构成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可处5百元至3千元罚款;对其中不符合设置规定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之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整改,建议予以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处罚建议:是否有依法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及相关证据:无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5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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