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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税三稽罚[2020]234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红牛饮料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1)你单位2016年至2017年,在账上抵扣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进项发票,发票代码3300154130,发票号码03842419、04041650,发票代码3300161130,发票号码07369151、07557270,发票代码3300163130,发票号码08700446、08701118,发票代码3300172130,发票号码07430549,合计金额:16341.48元,税额:2778.04元。上述发票为企业负责人王建平自用雷克萨斯车辆加油所用,和企业生产经营无关。(2)你单位2015-2016年,将本应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的餐费52750元误列支在“销售费用——职工福利费”中。应改按“业务招待费”列支,按照扣除限额进行纳税调整。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2778.04元、企业所得税9277.0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4.46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上述应补税款处以50%罚款合计6124.81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23
    决定机关 杭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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