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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三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庄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671144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高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高执字第003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高新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01
    发布日期 2015-11-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三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 原告李文水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2014 年6月22日止,按年利率16.8%计算,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 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2015 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李文水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 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8月14日止,按年利率16.8%计算,自 2014年8月15日起至遂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 贷款利率计算);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李文水本金5万元 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按年 利率16.8%汁算,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三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 原告李文水本金9万元(利息自2013年9月8日起至2014年9 月7日止,按年利率16.8%计算,自2014年9月8日起至还清之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2015年12 月30日前偿还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 2014年12月8日止,按年利率16.8%计算,自2014年12月9日 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山东三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 原告李文水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4 年12月18日止,按年利率16.8%计算,自2014年12月19日起 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2016 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李文水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 年1月12日至2014年6月30日,按年利率16.8%计算,自2014 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 利率计算)。 四、被告山东三龙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三龙智能技术有限公 司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妻专霸露雾毒10万元及刹1‘利 息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2014每正,7袋年莉率16.8% 计算,自2014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锒行同期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李文水本 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2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 止,按年利率16.8%计算,自2014年7月1日起到还清之日止,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a 五、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六、案件受理费11704元,减半收取5852元,由原告李文水 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 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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