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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三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庄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671144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高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高执字第001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高新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06
    发布日期 2015-05-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三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燕玲借款本金43万元。 二、被告山东三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燕玲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约定年利率16.8%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约定年利率16.8%计算;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约定年利率16.8%计算;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约定年利率16.8%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0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由被告山东三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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