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71241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22民初2857号 |
案号 | (2020)豫0122执5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金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按月利率10.38673‰计算;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580095‰计算;以上计算数额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22,902.27元)。 二、被告郑州金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28,886元。 三、被告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利军、张照丹、燕云峰、刘西怀对被告郑州金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7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郑州金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利军、张照丹、燕云峰、刘西怀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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