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71241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22民初3398号 |
案号 | (2019)豫0122执27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22 |
发布日期 | 2019-08-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源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514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以借款本金51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38673‰计算;自2018年5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1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580095‰计算;计算利息时应扣除已给付的利息16016.34元); 二、被告郑州源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42758元; 三、被告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市少林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建军、崔海峰、崔小梅、张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1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郑州源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市少林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建军、崔海峰、崔小梅、张竹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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