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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新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6717057-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4民初9号
    案号 (2020)京04执2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7-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山东新光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本金2亿元及相应的利息(从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以本金2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85%计算)、罚息(从2019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亿元为基数,按照以出口卖方信贷利率上浮10%确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标准计收,贷款利率每满半年确定一次)及复利(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从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以2018年10月29日至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85%计算;第二部分从2019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18年10月29日至2019年10月25日的利息为基数,按照以出口卖方信贷利率上浮10%确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标准计收,贷款利率每满半年确定一次); 二、山东新光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进出口银行律师费7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山东新光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000022622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000022623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000022624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000021229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00002124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鲁(2016)临沂市不动产证明第0030294号】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不超过最高债权额2亿元的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山东绿因药业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临房权证高新区字第000170455号、临房权证高新区字第000108888号、临房权证高新区字第000169957号、临房权证高新区字第000169958号、临房权证高新区字第000376665号、临房权证高新区字第00037670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鲁(2016)临沂市不动产证明第0029065号】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不超过最高债权额2亿元的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江苏真斯达布业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苏(2017)泰兴市不动产权第002594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苏(2018)泰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143989号】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钱春生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山东新光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新光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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