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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高裕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57****38X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民终9047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8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3
    发布日期 2020-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高裕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秀霞返还购车委托服务费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7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秀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高裕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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