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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经市监处字〔2020〕7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如下:警告。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732.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6
    决定机关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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