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阿市)食药监 食 罚告〔2018〕4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添加剂残留铝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0.00元(壹佰叁拾元整);2、处罚人民币10000元整(壹万元整)。以上合计共10130元整(壹万壹佰叁拾元整)。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10 |
决定机关 | 阿勒泰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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