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阿市)食药监食罚〔2018〕3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规定进货查验并进行记录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进行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23 |
决定机关 | 阿勒泰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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