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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阿市)食药监食罚〔2017〕5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04
    决定机关 阿勒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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