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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省天泰煤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桂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01526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民终247号
    案号 (2018)黔0526执12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7
    发布日期 2018-11-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毕中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一、二项;二、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毕中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三、变更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毕中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贵州省天泰煤化有限公司、贵州省天泰煤化有限公司猴子岩煤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返还贵州登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35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08年6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届满之日止);四、变更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毕中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贵州省天泰煤化有限公司、贵州省天泰煤化有限公司猴子岩煤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贵州登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6,941,910.73元;五、变更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毕中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贵州省天泰煤化有限公司、贵州省天泰煤化有限公司猴子岩煤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支付贵州登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350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947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9750元,由贵州登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9875元,贵州省天泰煤化有限公司、贵州省天泰煤化有限公司猴子岩煤矿负担99875元。一审鉴定费9504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用10424元,由贵州省天泰煤化有限公司、贵州省天泰煤化有限公司猴子岩煤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4750元,由贵州登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0000元,贵州省天泰煤化有限公司、贵州省天泰煤化有限公司猴子岩煤矿负担104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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