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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消)行罚决字〔2020〕00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海宁中国家纺城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市场路42号三楼的海宁中国家纺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晓红)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单位消控主机存在3处故障点,未达到此类总数量10%以上,属于较轻违法情形。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海宁中国家纺城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3001636135059056789-00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3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31
    决定机关 海宁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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