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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利百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57****25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302民初327号
    案号 (2021)辽1302执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4-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科左后旗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唐健借款30万元;二、被告科左后旗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5%支付原告唐健利息,并支付原告唐健逾期还款违约金6万元(利息及违约金之和以不超过以3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为限);三、被告大连利百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大连盛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款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一、二、三、四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6,84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9,36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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