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市明泉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龙水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9478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郑仲裁字第122号 |
案号 | (2015)郑法执一字第010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0-09 |
发布日期 | 2015-10-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申请人郑州市明泉化工厂产品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南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二、第一被申请人郑州市明泉化工厂产品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南路支行偿还借款利息17173.93元,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裁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仍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以及律师费38218元;三、第二被申请人郑州京联净水材料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徐龙水、第四被申请人饶红英、第六被申请人郭秋华、第七被申请人赫明贵、第八被申请人张巧枝对第一被申请人郑州市明泉化工厂产品有限公司所欠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南路支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仲裁费19696元,由第一被申请人郑州市明泉化工厂产品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郑州京联净水材料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徐龙水、第四被申请人饶红英、第六被申请人郭秋华、第七被申请人赫明贵、第八被申请人张巧枝承担。鉴于该费用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南路支行预缴,第二、三、四、六、七、八被申请人应在履行第一项、第二项裁决时将应承担的仲裁费一并付给申请人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南路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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