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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戈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80093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5民初18123号
    案号 (2019)苏0115执35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5
    发布日期 2019-07-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戈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冰工程款104103元; 二、被告南京戈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冰损失8707.19元; 三、驳回原告王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9元,由被告戈马公司负担1278元,由原告王冰负担1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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