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戈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559****375J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15民初6807号
    案号 (2018)苏0115执9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2
    发布日期 2019-0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戎万才、南京戈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如学返还借款18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戎万才、南京戈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