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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逸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60005****53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606民初2070号
    案号 (2019)鄂0606执9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4
    发布日期 2019-10-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逸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一民偿还借款本金916708元; 二、被告湖北逸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一民偿还截止2017年2月28日,以本金9167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422800元;自2017年3月1日起以本金9167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王一民计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王一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70元,减半收取858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85元,由被告湖北逸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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