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停易制动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庭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26022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丰民(商)初字第17134号 |
案号 | (2016)京0106执586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12 |
发布日期 | 2016-11-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北京停易制动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亚航天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五百二十二万八千四百三十六元八角四分;二、北京停易制动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亚航天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截至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为一百五十二万九千三百三十八元零二分;自二○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止,以五百二十七万八千四百三十六元八角四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五百二十二万八千四百三十六元八角四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三、王庭义应对北京停易制动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本金五百二十二万八千四百三十六元八角四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王庭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停易制动器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北京亚航天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万二千六百二十八元,由北京亚航天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五十元(已交纳),由北京停易制动器有限公司、王庭义负担三万二千五百七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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