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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市监罚处字〔2020〕68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页面上使用“病毒防护眼罩”的广告用语,虚构产品使用效果,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指的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处以罚款壹万零三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07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项利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