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临市监罚处字〔2020〕68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页面上使用“病毒防护眼罩”的广告用语,虚构产品使用效果,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指的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处以罚款壹万零三百元整。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07 |
| 决定机关 | - |
| 法定代表人 | 项利进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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