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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一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建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8374****3897
    执行依据文号 泰兴劳人仲案字(2017)第530-1号
    案号 (2018)苏1283执20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30
    发布日期 2018-06-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江苏一联物流有限公司: 你与赵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的泰兴劳人仲案字(2017)第531-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赵伟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向赵伟给付人民币31747元。 (2)负担申请执行费376元。 开户名称:泰兴市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泰兴新区支行 账号:6******9357 特此通知 二O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江苏一联物流有限公司: 你与赵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的泰兴劳人仲案字(2017)第531-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赵伟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向赵伟给付人民币31747元。 (2)负担申请执行费376元。 开户名称:泰兴市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泰兴新区支行 账号:6******9357 特此通知 二O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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