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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卫计传罚[2018]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嘉兴民丰医院使用中的灭菌器未进行生物监测案
    行政处罚内容 该医院使用中的灭菌器未进行生物监测的行为,不符合《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E.2.3.2使用中的灭菌器应每月进行生物监测”的要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罚款叁仟伍佰(3500)元整;同时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29
    决定机关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