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青房非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宋兆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20076****1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12民初2155号 |
案号 | (2017)鲁0212执108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2 |
发布日期 | 2017-12-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保税区应天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1327284.65元(该利息、罚息、复息计算到2016年5月2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息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 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有权以被告青岛青房融资担保集团提供质押的80万元优先受偿,被告青岛青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被告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青岛青房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宋兆军、宋倩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保税区应天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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