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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邦大内燃机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相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7375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889号
    案号 (2016)鲁0891执12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
    执行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30
    发布日期 2017-01-2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山东邦大内燃机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相应罚息(按《借款合同》第10.3条、10.4、第11.3条约定计算,且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山东易方达服饰有限公司、被告汶上县周凤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济宁美格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赵相勇、被告苑淑丽、被告周长凤、被告杨庆山、被告张纪凤、被告刘传华、被告徐文娟、被告谷继刚、被告徐宝振、被告柏学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032元,由被告山东邦大内燃机工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易方达服饰有限公司、被告汶上县周凤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济宁美格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赵相勇、被告苑淑丽、被告周长凤、被告杨庆山、被告张纪凤、被告刘传华、被告徐文娟、被告谷继刚、被告徐宝振、被告柏学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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