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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江华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瑞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60513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洪民二初字第519号
    案号 (2017)赣01执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7
    发布日期 2017-09-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九江华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明怡偿还借款1339.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借款本金1339.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二、原告刘明怡有权就被告瑞昌市鸿运汽车交易城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瑞昌市鸿运汽车交易城”B区房地产项目在上述第一项的给付款项范围内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瑞昌市鸿运汽车交易城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九江华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10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6103元,由被告九江华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瑞昌市鸿运汽车交易城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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