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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江华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瑞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60513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洪民二初字第530号
    案号 (2017)赣01执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7
    发布日期 2017-09-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九江华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小明人民币本金1339.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1339.5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 二、被告九江华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张小明有权对被告瑞昌市鸿运汽车交易城有限公司提供的其所有的在建工程瑞昌市鸿运汽车交易城C\D区(总建筑面积29826.97平方米)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出上述款项的部分归瑞昌市鸿运汽车交易城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九江华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三、被告吴瑞军对上述款项的给付在2000万元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吴瑞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九江华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张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10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6103元由被告九江华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瑞昌市鸿运汽车交易城有限公司、吴瑞军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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