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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京德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8418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06)哈民三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07)延法执字第001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07-04-06
    发布日期 2016-12-3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黑龙江明达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宏博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974863.59元(截止2006年6月21日); 2、被告黑龙江明达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经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宏博支行借款2000000.00元的利息(自2006年6月22日至还清之日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三、被告哈尔滨京德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4884.32元由被告黑龙江明达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哈尔滨京德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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