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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73****665B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10417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65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日期 2021-12-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阜新市汇润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8,848,076.96元; 二、被告阜新市汇润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利息1,384,781.80元(截止2017年6月28日,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丁继红、李洪艳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阜新市汇润饮品有限公司、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丁继红、李洪艳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阜新市汇润饮品有限公司、丁继红、李洪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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