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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73****665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8662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52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日期 2021-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润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二、被告沈阳润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9年5月6日的利息972854.17元,罚息743573.78元、复利37180.54元,从2019年5月7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的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润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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