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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73****665B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12712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恢8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日期 2021-1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天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4 000 000.00元; 二、被告沈阳天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罚息、复利234 060.31元(截至2017年7月20日,2017年7月2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黄文成、洪菊华、黄孙林、王爱萍、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 672.00元,公告费400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沈阳天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文成、洪菊华、黄孙林、王爱萍、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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