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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73****665B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10009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恢8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4
    发布日期 2021-11-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灏地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借款本金17 350 000元; 二、被告沈阳灏地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截止2017年5月23日所欠的借款利息1 869 559.15元(含罚息、复利)以及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借款本金17 350 000元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辽宁紫璇贸易有限公司、沈阳市缘中醉酒业有限公司、胡大伟、张德云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被告沈阳灏地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 123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灏地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辽宁紫璇贸易有限公司、沈阳市缘中醉酒业有限公司、胡大伟、张德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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