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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73****665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24民初2128号
    案号 (2021)辽0124执7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日期 2021-09-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锦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61,208.00元;二、被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锦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61,208.00元的违约金(其中49,740.00元,计息时间:2019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息时间: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11,468.00元,计息时间: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息时间: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沈阳锦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取暖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沈阳锦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10.00元,由被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026.00元,由原告沈阳锦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38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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