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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73****665B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9166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恢12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日期 2021-0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进化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5 933 133.13元; 二、被告辽宁进化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 5 933 133.13元的利息、罚息及复利490 805.61(截止2017年4月20日,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李宁对本判决的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 767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辽宁进化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李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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