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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73****665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20858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53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8-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沈阳信隆高校后勤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华山支行借款本金4475000元、利息520384.83元(以上截止2019年10月12日);并自2019年10月13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给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华山支行利息、逾期利息、复息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若被告沈阳信隆高校后勤管理有限公司逾期还款,被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延秋、梁燕、李宁、刘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清偿后,有权对被告沈阳信隆高校后勤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华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68元,由被告沈阳市胶带输送机厂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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