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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73****665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8218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51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日期 2020-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彰武桐山运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8 759 000元及利息,被告彰武桐山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前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8 759 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以8 759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桐山物流有限公司、石兆杰、王威威、任贵宝、赵海燕、姜舒、李华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75 023元,减半收取37 511.5元,由被告彰武桐山运输有限公司、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辽宁桐山物流有限公司、石兆杰、王威威、任贵宝、赵海燕、姜舒、李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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