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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营市筋斗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50349****44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503民初2293号
    案号 (2019)鲁0503执7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7
    发布日期 2019-06-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宝三一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东营市筋斗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签订的《义和镇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建设与土地承包合同》; 二、被告东营市筋斗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2018年5月31日起按年租金133090元的标准交纳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承包费; 三、被告东营市筋斗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按应交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承包费数额的5%交纳违约金。 四、驳回原告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宝三一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6.35元,减半收取2398.18元,由原告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宝三一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319.85元,被告东营市筋斗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078.33元。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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