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安市天外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664187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902执424号 |
案号 | (2021)鲁0902执恢2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王业根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杨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业根医疗费308862.22元(318862.22元-10000元)、误工费4037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7040元、护理依赖费116800元、残疾赔偿金353590元(463590元-11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5246元、鉴定费23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40元,共计887158.22元的80%即709726.58元。 三、被告任民、被告泰安市天外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彬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王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业根医疗费308862.22元(318862.22元-10000元)、误工费4037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7040元、护理依赖费116800元、残疾赔偿金353590元(463590元-11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5246元、鉴定费23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40元,共计887158.22元的20%即177431.64元。 五、驳回原告王业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28元,由被告杨彬、被告任民、被告泰安市天外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2182元,被告王倩负担30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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