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杭下市管市监罚处〔2020〕306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行政处罚内容 1、对当事人杭州新华路维信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在医疗广告中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2、对当事人杭州新华路维信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法本法第四十六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杭州新华路维信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当事人罚款10000*1.5=15000元。以上量罚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违反广告法行为处罚裁量参考标准》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决定。以上罚款总计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13
    决定机关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